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10月18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诈骗罪,2011年11月2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12年9月10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认识百色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可以买到比市面上优惠的房子、车位和商铺为由,称愿意帮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姐弟联系购买房子、车位、商铺,并让罗某某、罗某某姐弟先交定金,由负责联系。李某某妻子李某(即罗某某、罗某某姐弟的表姐)也以为是真,就帮以说明。想在鼎盛开发区购买房子的罗某某、罗某某信以为真,即将购房子、车位和商铺的定金共计85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帐、ATM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分别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其中,罗某某是 37000元,罗某某是48000元。后罗某某、罗某某姐弟俩见迟迟未得签订相关的购房合同,就联系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银行卡存款回单、收据、微信转帐照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黄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辉琼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10月18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诈骗罪,2011年11月2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12年9月10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以认识百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可以买到比市面上优惠的房子、车位和商铺为由,称愿意帮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姐弟联系购买房子、车位、商铺,并让罗某甲、罗某乙姐弟先交定金,由负责联系。李某甲妻子李某乙(即罗某甲、罗某乙姐弟的表姐)也以为是真,就帮以说明。想在鼎盛开发区购买房子的罗某甲、罗某乙信以为真,即将购房子、车位和商铺的定金共计85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帐、ATM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分别转给李某乙、李某甲。其中,罗某甲是 37000元,罗某乙是48000元。后罗某甲、罗某乙姐弟俩见迟迟未得签订相关的购房合同,就联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银行卡存款回单、收据、微信转帐照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罗某丙、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