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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号院,现住本址,无业。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登录陌陌聊天软件与强某某加为****,二人在陌陌上聊了几天后,李某某以自己没有电话费为由叫强某某给他发红包,强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告诉李某某,李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头像设置成女性,并将微信名称改为“娇娇”,然后与强某某加为微信****,强某某给李某某发了95元红包让其充话费,之后,强某某让李某某发本人照片,李某某在网络上下载了几张女性照片发给强某某,强某某为邀请李某某见面吃饭,发给李某某520元红包,为获取强某某信任,将红包退回给强某某。强某某由此对李某某产生好感,后二人在微信上以男女朋友相处,李某某多次虚构理由向强某某要钱,陆陆续续骗了强某某14380元。强某某家人知晓后,多次要与李某某通话、见面,李某某拒绝通话,并将微信名称****,叫强某某不要找自己了,后二人再没有联系。后强某某报案至子长市公安机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骗取他人钱财14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检察官助理:宜瑛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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