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汉族,小学文化,原六安市****房屋销售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六安市****房屋销售咨询有限公司梅山中路店店长期间,违反公司规定,为客户办理房屋买卖业务时隐瞒真相,要求买方将购房款等资金转入其微信、支付宝以及其实际控制的葛某某账户或指定的吕某某账户中,后被其本人使用,之后又以同样手段骗取其他客户资金填补前期漏洞。截至案发,其共计骗取被害人资金63.9万元无法归还。
一、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被害人何某某的房屋交易业务期间,收取其佣金、税费等共计9.5万元后,仅向公司转交2万元,又要求其将购房款30万元转入指定的吕某某账户,后将其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客户房屋交易中的资金漏洞,骗取何长友共计37.5万元。
二、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被害人张某的房屋交易业务期间,收取其佣金、税费等共计8.1万元后,仅向公司转交1.6万元,又要求其将购房款19.9万元转入指定的吕某某账户,后将其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客户房屋交易中的资金漏洞,骗取张鹏共计26.4万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收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刻录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晖
检察官助理:李 恒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光盘贰张、手机视频刻录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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