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355号
被告人李某照,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邓州市构林镇余某某10组34号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照在明知其妻子徐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长期将徐某甲独自关在下架山镇新乡村一老平房厝内,并将平房厝门上锁。2019年4月5日群众在该老厝内发现一具女尸。经鉴定,该女尸系徐某甲,未能明确具体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残疾证、户籍证明;3.证人黄某进、刘某某、邓某峰、杜某某、孙某红、徐某乙、李某丙、杨某江、龙某某、郑某涛、高某连、郑某隆、郑某忠、魏某娥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照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照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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