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住**市**乡**村***组。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位于本市条河乡堤湾村的济祁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涵洞出于安全技术因素不能增加高度,为达到其无理要求,先后多次与本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一起组织村民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致使工程停工。经鉴定,造成施工方中铁航空港集团一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1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萌
王振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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