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汤阴县********。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18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9月28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17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31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2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院批准,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汤阴县五陵镇大宋村中心大街庙会处,趁人多、被害人不备之际,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放在上衣兜内的一部红色华为荣耀畅玩8X牌手机。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许珊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