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11988********,汉族,中专毕业,**集团**矿工人,住河南省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经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11月1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焦作市**街**KTV**号房间内唱歌,被害人肖某某在该房间内陪其唱歌。次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趁被害人肖某某离开房间时,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房间茶几上的价值6149元的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赃物;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 兴
书记员 李腾飞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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