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永城市**乡**楼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0时某甲,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时代中心” 沃尔玛超市商场内,乘人不备之机,盗窃该商场内一瓶700ML人头马XO牌酒(价值人民币158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15时某甲,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时代中心” 沃尔玛超市商场内,乘人不备之机,盗窃该商场内一瓶百雀羚牌眼部精华液(价值人民币258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8时某甲,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时代中心” 沃尔玛超市商场内,乘人不备之机,盗窃该商场内二瓶43度飞天牌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796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8日17时某乙,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时代中心” 沃尔玛超市商场内,乘人不备之机,盗窃该商场内一瓶妮男牌水活畅透精华化妆品(价值人民币98元)。破案后,该化妆品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2.作案现场现场相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辨认,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块。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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