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494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交友软件上与被害人贺某某相识。同年5月20日晚,贺某某约被告人李某某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许诺给李5000元人民币,当时未支付,而是将其佩戴的1条金项链戴至李某某脖子上,随后二人在本区**街道**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贺某某将项链拿走,也未支付5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各自离开。
同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再次至该酒店**房间。趁贺某某熟睡之机,被告人李某某将贺某某的1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718元)、1只手表(价值人民币1620元)窃走,尔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主动退赔。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机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2020年6月23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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