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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夜间无人之际,驾驶一辆米黄色步步高牌电动三轮车,到小集镇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将部分赃物变卖。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扣的部分赃物,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56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小吃店外盗窃100斤左右废旧塑料瓶。

2.2019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小吃部盗窃50斤左右块煤和7斤左右废旧塑料瓶。

3.2019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饲料店门口盗窃5根废旧三角铁和4根废旧铁质卷帘门门框。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超市门口盗窃10斤左右废旧塑料瓶和100斤左右废旧纸板。

5.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家北门口盗窃11斤左右铝制易拉罐和16斤左右废铁。

6.2019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家南门口盗窃四筐玉米棒。

7.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超市门口盗窃40斤左右塑料水瓶。

8.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一村东地里盗窃40斤左右玉米棒。

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被害人刘某某、刘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照片;

6.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检察官助理:冯玉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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