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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李正伟(喊名“黑子”、小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房。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2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6月2日、2014年6月18日、2018年5月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长炎(曾用名任长宝,喊名“马超”、“超儿”),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社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小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9月、2014年3月、2015年1月22日、2017年1月19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任长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正伟、任长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被告人李正伟先后来到本市武陵区**街道**路**街道**小区等地,采用铁丝将防盗网的开关勾开后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4次,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童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现金、财物共计106753.66元,以及一副耳钉、一副画卷、2本钱册(两本册子内各放有一张纪念币)(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鉴定价格)。所得赃款被李正伟用于赌博、吸食毒品等。被告人任长炎明知李正伟的香烟来路不正,2次联系买主李某某低价收购李正伟盗窃的香烟,价值共计53150元,共得好处费2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10900元现金发还给黄某某、将1500元现金发还给徐某某、将44000元现金发还给杨某某。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李正伟到本市武陵区**街道**路铺社区**餐馆,卸下防盗网螺丝后,从窗户进入餐馆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黄鹤楼(1916普软)香烟8包。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800元。

2.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李正伟来到本市武陵区**街道**小区**号被害人童某某家中,用铁丝将防盗网的开关勾开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一枚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一副耳钉。耳钉被李正伟丢弃,手镯和戒指被李正伟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身份不明,未到案)。

3.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正伟来到**小区*区**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用铁丝将防盗网的开关勾开后,通过木梯从二楼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港币11000元(折合人民币9903.66元)、一副画卷、10条白沙(和天下)香烟、5条黄鹤楼(1916普软)香烟、5条芙蓉王(软蓝)香烟、4条芙蓉王(领航)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8650元。李正伟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9650元。当日李正伟电话联系任长炎销赃,被盗香烟卖得8000元,任长炎从中得好处费600元。

4.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许,李正伟来到**小区*区**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用扳手卸下防盗网螺丝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得2本钱册(两本册子内各放有一张纪念币)、5枚金币、白沙(和天下)香烟15条、黄鹤楼(1916普软)香烟21条。经价格认定,5枚金币价值35800元,香烟价值总计34500元。李正伟以32500元的价格将5枚金币卖给“**当铺”。当日李正伟电话联系任长炎销赃,被盗香烟卖得28000元,任长炎从中得好处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李正伟、任长炎的供述与辩解;6.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长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伟、任长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长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正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伟盗窃财物后用于吸毒、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长炎已退赔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伟、任长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正伟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长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正伟、任长炎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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