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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241982********,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医院背后**停车场收废铁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普洱市思茅城区内实施盗窃电动车五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1时,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艾尚纯KTV楼下农村信用社旁,将停放在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紫色真爱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10月13日将盗窃所得电动车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购二手车的汪某某。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紫色真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

2、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新南站停车场,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优狐电动车盗走,当日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购二手家电的胡某某。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优弧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3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

3、2019年11月5、6日左右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艾尚纯KTV楼下农村信用社旁,将停放在门口停车位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11月9日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出售给摩托车修理店老板张某某。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

4、2019年11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孔明像旁鸿仁堂药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当日将盗窃所得电动车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出售给摩托车修理店老板张某某。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3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孔明像旁鸿仁堂药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3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五辆电动车照片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抓获经过,人像对比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款收据,发还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关于郝某某提供购买收据客户名称为王某某的情况说明,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关于两起未被查明案件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光盘3碟及视频制作说明3份,视频截图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3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盗的紫色真爱牌电动车、红色优弧牌电动车、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现暂扣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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