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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晚20时许,李某丙(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到李某乙家行窃,被告人李某甲向李某丙提供了李某乙夫妇不在家的信息,并带李某丙在李某乙家旁边踩点。当晚,李某丙从李某乙家盗窃现金100余元及香烟39条。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将所盗香烟分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香烟20条,其中蓝芙蓉王香烟5条、黄芙蓉王香烟3条、精品白沙香烟6条、蓝色白沙二代香烟1条、云烟1条、南京香烟1条、经典红双喜1条、硬壳红双喜1条、雄狮香烟1条。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6108.6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追缴被盗香烟20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国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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