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捕前住北京市市区通州区**镇**村**号。2014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盗窃王某甲蓝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盗窃王某乙紫色捷士牌自行车一辆,将车骑出小区时被该小区保安魏某某截获。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盗窃徐某某黑色跑狼牌自行车一辆。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盗窃张某某黑灰色相间的哥得圣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魏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王玉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