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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住广西灵川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西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西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西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广西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鹿某某**镇**路**影院对面***右侧旱桥下路边黄某某的家门前,将黄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M)偷走(2020年10月29日李某某被抓获时已将电动车追回)。

2、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偷来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到鹿某某**镇**亭一工地(过完**监狱路口涵洞**边,国道***线路边)上,偷潘某某放在工地上的一辆铲车上的两个电瓶,李某某将电瓶拉到**镇“****水箱电瓶修理部”卖获款100元(破案后被盗电瓶已追回)。

3、2020年10月25日凌晨及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两次到广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镇**亭**旁边的工地内盗窃工地建筑用的钢管、螺丝、螺帽等建筑材料,每次偷得300余斤,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过路收废旧的人。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5时许,在广西鹿某某**镇**亭**队门前的马路边,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术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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