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西县**镇**街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份先后两次伙同同案人叶某某、陈某某去阳西县织篢镇**商铺盗窃事主蔡某某存放在商铺内价值6641.10元的铝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同案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6.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锦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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