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8时许,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富尔江村祝某某家,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元及红河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00元)、黄山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元)、挎包1个(已灭失);而后又至同村蔡某某家,在屋内盗窃白金项链1条、银项链2条、金耳钉1对、白酒1瓶(以上物品均已灭失);接着又至拐磨子村吴某某家,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软包玉溪牌香烟7盒(价值人民币161元)、硬盒人民大会堂牌香烟2盒(价值人民币32元)、黄果树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5元)、银质项链1条(已灭失);之后,又至同村高某某家,在屋内盗窃双肩包1个、牛画1幅及老粮票1沓(以上物品均已灭失)。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10时许,至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刘家沟村李某某家,在屋内盗窃中华牌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15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下午,至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夹道子村胡某某家,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及钢链男士手表一块(已灭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74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于2020年11月2日被押解回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寒
检察官助理:刘丽姝
2021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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