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至民权县程庄镇红绿灯东保堡湾中西餐厅门口,将被害人蒲某某三轮车车斗里的行李箱盗走,内有现金6000元,苹果手机一部,黛汐牌化妆品一套,经评估鉴定价值共计为563 元;另有金戒指一个,价值1200元;手链一串,价值100元;行李箱一个,价值为100元。苹果手机一部、化妆品一套、行李箱一个、手链一串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蒲某某的 陈述;3、证人周某某、楚某某的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结论书、领条、破案经过等;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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