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76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某某**巷**栋**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一同来到宜春市**大道**号****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从该公司的办公室内盗走1台空调内机、3台电脑。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94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二、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宜春市**KTV门口辅道处,随手拉开一辆灰色的本田车车门,从车内盗走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各2个(均为赝品无法认定价值)。
三、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宜春市中心城区**路巷口,在停在该路段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轿车的后备箱盗窃一箱福将酒。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0元。
四、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从一辆停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小区内的白色轿车尾箱内盗走一盒马踏祥韵铁观音茶。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龙某某、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勘验笔录、搜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刚
检察官助理:冷彦麒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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