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交通银行信用卡内1520元盗刷,赵*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524120658685。
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侯**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信用卡和平安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李**,李**将侯**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内的1600元和平安信用卡内的1000元盗刷,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3360098913634,平安信用卡卡号:6221550823609601。
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黄**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李**,李**将卡内的3400元左右盗刷。
案发后,被告人李**已经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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