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8日18时某某,被害人朱树某某在普宁市流沙大南山街道锡坑新村16幢一楼处,与居住于同一幢楼房三楼的被告人李某甲荣妻子翁某某贞某甲楼上滴水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并对翁某某贞某乙殴打,被告人李某甲荣看见后遂与朱树某某发生打架,后被告人李某甲荣持一把螺丝刀刺伤了朱树某某的胸部,致使被害人朱树某某多处软组织擦伤,右侧胸部软组织创伤并气胸。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朱树某某所伤属轻伤二级;伤者翁某某贞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翁某某贞、林某某、叶李某丙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作案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4.被告人李某甲荣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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