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看到邻居李某乙将垃圾倒在竹林内,便与李某乙就竹林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甲持东洋刀将李某乙右手拇指砍伤。2019年12月5日,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东洋刀一把、洋铲一把;2.书证: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珠司[2019]临鉴字1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幸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物证东洋刀一把、洋铲一把。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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