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省**市**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D*****号微型车在**市**区**乡***村委会***村岔路口与驾驶云D*****号白色小卡车的李某乙会车,二人因为会车让路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用脚踢伤李某乙胸部,致李某乙左侧第5前肋、右侧第6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证人李某甲、华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侦查试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卷外证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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