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719,汉族,高中文化,襄垣县******,住山西省襄垣县******。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在襄垣县侯堡镇嘉华苑对面与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李克功将程广超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硬膜下积液属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程某甲、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国宏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九十三页、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