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3********,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中午,在利辛县**镇**村**庄,因琐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沈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其中李某某将沈某甲打伤。2020年8月12日,沈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等人与沈某甲达成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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