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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陈某某家中,因其同居女友付学芝和陈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拳头击打等手段将陈某某打致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部软组织肿胀、右前臂及左手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孙宝京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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