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巷**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家园**栋**门**室。2009年1月至2018年9月任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党支部**、村委会**兼任**,2018年9月至案发任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一个村的党支部**、村委会**兼任**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本村村民周某某上交村委会的157500元土地承包费,采取支取现金或刷卡消费的方式,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陆续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纪委在核查村民周某某土地承包费问题,为掩盖其私自挪用该笔资金的事实,将157500元连同利息共计160059.64元退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消费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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