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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扰乱事业单位秩序,于2019年2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双峰县**建设工程发包给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承建。同年11月,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的土石方运输工程承包给了双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即双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了车辆开始施工。被告人李某某因四处举债故想承包工程获利。2017年12月29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皮卡车来到**施工现场,并将施工大门堵住,要求要承包工程。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现场负责人郭某某劝其将车挪开,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某、郭某某向**镇政府反映,永丰镇干部王某某、向某某赶至现场要求李某某不要阻工,要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到**群工站进行协商。在协调过程中,李某某以言语进行威胁,坚持要承包土石方运输工程,否则要阻工。刘某某、郭某某迫于无奈,只能应允,并让已在施工的双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退场,由李某某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工程完工后,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支付给李某某土石方运输工程款5852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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