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老鸡,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村**号,现住濂溪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桂某某(另案处理)在濂溪区**镇**小区**村**村向阳水库旁边的一个铁皮棚子内、莲花镇青英小学旁边桂某某的姐姐家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一般是每天下午一场次,参赌人员每场次多的时候四十多人、少的时候二十多人,赌场以抽水的方式获利。桂某某全面负责赌场的管理经营,李某某为赌场招徕赌客,余某某、璩某某、杨某某、虞某某、江某某、郑某某立为赌场抽水、维持秩序等。期间,李某某共获利约五千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12日,付某甲(已判刑)在九江市广播电视大学后背与馨苑山庄之间一私房内及七一三医院对面菜场“国爷”(真实姓名不详)家中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人至60人不等,共开设100余场,赌场以抽水的方式获利,至被查获之日共获利约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招徕赌客,有时也协助赌场的现场管理,徐某某(已判刑)负责现场管理,蔡某甲、高某某等人负责带班,付某乙等人负责维持赌场外秩序,杨顺等人负责望风。期间,李某某向付某某提出占有赌场股份,经两人商议,李某某占有赌场的两成憨吧股份。后李某某先行退出赌场管理经营。李某某分得赃款共约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璩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高某某、蔡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桂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爱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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