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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_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路**,2015年10月30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被岢岚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8年5月3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被岢岚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18年9月16日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岢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5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岢岚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内容留方某某和闫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岢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因以上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事实被岢岚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容留杜某某和巩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巩某某将嫖资通过微信支付****,巩某某嫖娼后离开时,被岢岚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门口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鲜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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