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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现代圣达菲”越野车由东向北行驶至小学附近时,发现丰南区交警大队民警正在执行设卡盘查任务。其为逃避交警处罚便停车、调头,准备逃离现场,被交警大队民警夏某某等人发现,并开警车拦截。李某某不但不听从民警令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指令,反而开车强行将拦在其车前的警车撞开并逃跑。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撞警车损失为人民币1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夏某某、毕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丰南区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4、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暴力袭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六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外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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