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40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7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五河印象售楼中心,被告人李某某与该售楼中心工作人员因购房问题产生纠纷。后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撕打民警丁某,造成丁某颈部和左手臂等处受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身体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杨某等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谢园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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