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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开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刘**等七人驾车从湖北黄石回到莘县**镇**村。2020年1月24日,**镇及**村村委干部排查从湖北返乡人员时,李某某为避免刘**等人被隔离,隐瞒刘**的真实返乡日期,谎称刘**系2020年1月6日回到莘县,致使刘**未列入重点观察范围。2020年1月25日,二人外出拜年,2020年1月26日刘省平发烧,李某某带刘**到村卫生室就诊,并在村医赵**询问时再次隐瞒其和刘**乡日期。2020年1月29日,刘**持续发,村委向镇政府报告,刘**遂被送至莘县第二人民医院隔离观察。2020年1月30日,刘**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李某某未遵守新型冠状肺炎防控规定,致使50名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村被封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病毒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娟娟

检察官助理:吴增慧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65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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