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7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白色“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彩虹大道与堤坝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作庭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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