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219,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BS***号小型轿车(乘员:王某某、段某某),沿**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门前时,与停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解某某的辽PQL***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解某某的辽PQL***号小型轿车又与停在前方江某某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段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李某某抽血检验,其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1.63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15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痕检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岳之阳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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