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轿车在**街**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与停在路边的吴某某驾驶的鲁******号奔驰越野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吴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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