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镇**房**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某某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省道S237线揭西县金和镇枫山顶村路段时,与由吴某某新驾驶的粤V8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与吴某某新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吴某某新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某某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新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涛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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