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1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VBZ****号小型轿车从揭西县河婆街道往龙潭镇方向行驶,途径揭西县河婆街道霖都大道路段时,被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城中队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认某某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涛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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