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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同朋友刘某甲等人在安峪镇安峪村“****”饭店吃饭喝酒后,在安峪镇冯村刘某乙家门口因发生口角李某甲、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厮打。得知报警后,李某甲驾驶无号牌黑色踏板摩托车载乘刘某甲准备回安峪村“****”饭店,摩托车行驶到**村**超市门口时李某甲、刘某甲弃车藏匿在**村敬老院的草丛中,被到达现场的安峪派出所民警找到。民警在调查处置报警过程中发现李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峪中队执法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99.2mg/100ml,超过醉驾临界值。随后民警又将李某甲带至绛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1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被告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样采集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徐林

检察官助理:李靖民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绛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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