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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X武,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武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4时左右,被告人李X武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道大赢家酒店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粤VE****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统武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普宁市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X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X武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李统武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50.76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后于2020年11月23日,李X武与江某某一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江某某一方的谅解。

后李X武经普宁市交警大队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上述涉嫌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录及现场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江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X武的供述;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

                                               检察官助理 X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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