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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N****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路至**街辅路交叉口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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