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时26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P****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100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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