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5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卧龙坡村路段,李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R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8日出具《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6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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