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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街**号**栋**室,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单元**楼**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宝塔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9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李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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