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在南山区****酒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和朋友罗某某从南山区近海路搭乘粤B9X****号牌出租车,期间因变换目的地被告人李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出租车司机将车辆开到就近的半岛花园警务室寻求帮助。被告人李某某见出租车司机已离开驾驶位且车未熄火,便擅自驾驶粤B9X****号牌出租车在南山区招商街道半岛花园小区内行驶。而后出租车司机报警处理。执勤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其拒绝配合。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1.33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和丁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809号;5、辨认笔录:丁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验血视频光盘。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伟芳
检察官助理:叶慧妮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麻某某,与被告人是同事关系,联系电话1342398****;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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