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6点01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长安牌蒙******号小型汽车,在扎赉特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蒙******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6.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入所健康体检表、信息查询、基本情况登记表、违法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转移、领取、返还凭证、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吹酒、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奇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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