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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省道324线行驶至**县**镇菜市场路口处时,与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张**、张**)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3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系轻伤二级、张**和张**系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与张**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63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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