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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建瓯市**街道****20206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2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往**街道**村方向行驶,途径江滨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即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建瓯市立医院抽血,并于次日将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勤

检察官助理:周茂旺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79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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