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5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吴某某酒后到村委会闹事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五羊本田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花园办事处**村委**组自己家中前往**派出所了解情况。当日18时许,车辆行驶至泌阳**派出所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1963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飞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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