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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镇**庄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2.70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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